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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儲金管理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撫儲金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規劃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擬訂。 三、受託金融機構所提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五、受託金融機構績效之考核。 六、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業務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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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