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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儲金管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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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