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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儲金管理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儲金管理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儲金管理會擬訂監察人執行相關規定時,得參考董事會意見,並應經監察人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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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