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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儲金管理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儲金管理會管理之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儲金管理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董事,並報本部及監理會;本部及監理會應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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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