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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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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