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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安定基金設監察人一至三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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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