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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查核簿冊文件。 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審查年度決算。 六、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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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