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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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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