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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安定基金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 一、財務部:辦理安定基金資金管理運用、內部稽核、預算、會計事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業務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相關業務、退場機制之研究規劃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風險管理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四項至第六項相關業務及保險業經營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管理部:辦理法務、文書、人事、總務、資訊、出納、採購、財產保管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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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