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第25條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安定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 前項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主管機關核定。 安定基金應於主管以上人員異動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