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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辦理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應依個案擬訂動支計畫並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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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