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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代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執行代理行為及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時,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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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