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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 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 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 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 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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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