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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第3條

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應於十日前將開會日期 及議程通知本會。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本會得派員列席前項會議,基金會並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報請 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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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