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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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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