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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會得視實際需要,與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共同合作或委託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辦理各項技術合作計畫。 前項共同合作或委託對象之審核基準及委託程序,由本基金會提報董事會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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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