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 第9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得視個案情形及需要,編列預算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事後評核,並提報董事會備查: 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 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對象之需求。 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性。 四、計畫營運之永續性。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