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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會得編列前期評估研究預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形成前必要之計畫準備工作。 前項前期評估研究,本基金會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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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