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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通過可行性評估後,應將該計畫之執行方式、時程及所需經費,提報董事會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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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