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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會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 一、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 二、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共同出資,並由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其名義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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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