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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所進行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投資案件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或董事長核定時,本基金會上一年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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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