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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7條

投資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外,得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本基金會共同投資;或由投資標的、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經由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本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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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