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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會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合作,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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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