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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借款人如下: 一、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二款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以經該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出具書面文件表示其貸款案件之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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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