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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6條

除借款人為外國中央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總金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之扶貧及扶助脆弱群體小額貸款案件外,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應有下列保證之一: 一、經借款人本國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其他具有管理國庫或國有財產權限之中央政府機關提供保證。 二、經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保證。 無論借款人是否應提供前項之保證,本基金會均得視情況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品,以強化本基金會債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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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