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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7條

貸款案件應由借款人檢具或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代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一、貸款案件申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件說明書。 (二)擬貸金額、用途、年限及還款來源。 (三)借款人與申請人不同者,預定之借款人及執行機構。 (四)借款人配合款金額及來源。 二、貸款案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者,應於申請書中註明,以供本基金會審酌是否須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協助借款人進行可行性研究。 三、借款人非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時,除前二款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 1.組織架構及說明。 2.依本基金會之要求提供其章程、負責人資料、股東或社員名冊、登記資料或其他文件。 (二)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含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保留盈餘表、必要之附註說明等資料。 (三)營運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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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