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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 第10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10條
授信機構有不當利用保證情事,或本基金會保證能力顯有不足時,經董事會決議,得通知授信機構暫停移送保證案件。 本基金會對同一授信金融機構之累積履行保證淨額加計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清償案件之保證金額,達該授信機構移送本基金會累計保證金額之百分之五時,本基金會得通知該授信機構暫停移送申請保證案件。 前項所稱保證淨額,指本基金會代為清償逾期放款案件之總金額,扣除該等案件收回金額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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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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