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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會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得提供保證之金額,不論為單一案件或數案,其合併金額,以不超過美金一百萬元為原則。但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能提供擔保品,且擔保品之價值在保證金額六成以上者,保證金額得酌予提高,並以美金三百萬元以下為限。擔保品及其價值之認定標準,由承貸金融機構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提供之保證,其保證年限與承貸金融機構核定之貸款年限同,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度為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五成,超過美金一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七五成。 民間業者申請本基金會提供保證,其投資計畫實行與否有嚴重影響邦交之虞,經董事會同意,由本基金會提請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其擔保品及保證成數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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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