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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業務計畫書執行業務或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者。 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本基金經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金管會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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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