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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39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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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