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9條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表,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會務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