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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其為政府機關指派者,由該機關另行改派人選,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其為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產生後,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補任董事缺額後,再由董事互選之。 新任董事長應就執行長人選重新提名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 本會新舊任董事長、執行長,應按期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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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