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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本會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本會財源之投資;其基金總額不含設立基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投資,其投資項目比照本法第四十六條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投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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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