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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依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時,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排列優先順序,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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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