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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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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應包括總說明、本文及附錄。 前項本文,應包括下列事項,視需要分章分節,並按序訂立: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人員。 十一、附則。 第二項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計制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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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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