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 第3條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依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委託 之適航檢定業務。 二、航空器適航驗證制度及飛航安全提升之研究規劃。 三、航空器適航標準及檢定程序之研究與諮詢。 四、提供航空器適航驗證之管理諮詢及技術服務。 五、推動適航驗證之國際合作事務。 六、其他相關業務。 本中心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業務時,不得與前項第一款有利益衝突 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