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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就下列人 員遴選之,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一、交通部有關司處科長級以上人員。 二、民航局有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 三、國內外對適航驗證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四、具有適航專業之企業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二人。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不 得超過三人。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二人,其不 得與本中心有利益衝突。 董事任期為三年;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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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