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 第5條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設立基金孳息之收入。 二、執行適航驗證業務及相關服務之收入。 三、受委託研究之收入。 四、無利益衝突之國內、外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五、其他相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