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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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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收入 › 第 一 節 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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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課收入」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第7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第8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一、所得稅。二、遺產及贈與稅。三、關稅。四、營業稅。五、貨物稅。六、菸酒稅。…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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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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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一)地價稅。(二)田賦。(三)土地…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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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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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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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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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條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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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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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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