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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綱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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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第2條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第4條(刪除)第5條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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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