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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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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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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第3條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一、中央。二、直轄市。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四、鄉、鎮及…
第5條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
← 第3條
看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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