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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4條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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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