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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15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 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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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