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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辦理。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二項各級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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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第15條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第16條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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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