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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不得超過十七人,監察人不得超過五人。但因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之改選(派),均應報本部備查,始得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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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