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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10條

第四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應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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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