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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應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務;其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處分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者,所取得對價或所得,應移歸為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一,並於九十日內為變更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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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