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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20條

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函送本部核定,並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函送本部審核;其財務報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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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