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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7條

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本部對於不符第四條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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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