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 第7條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7條
本部對於
第四條
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本部對於不符
第四條
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