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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6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中規定以財產之一部或全部,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或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四、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申請許可之業務項目不適宜以設立財團法人方式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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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